昨天在网上看到一则视频,说申请工伤认定,如人社部门不受理,申请复议比劳动仲裁好多了,如果不通过就考虑行政诉讼,真是这样吗?
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不被受理,绝大多数可能是没有劳动合同,即不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基本上就是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种情形下,人社部门一般会以资料不全为由,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书。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是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呢?
申请行政复议和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在收到不予受理的60日内申请,收到申请的5日内决定是否复议,决定复议的,60日内作出决定,需要延长的,不超过30日,即最长90日。申请劳动仲裁和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一年,仲裁委受理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4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需要延长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即最长60日。
就期限来看,申请劳动仲裁比申请行政复议所花费的一般时间要少15日,最长时间要少30日。个人认为如果仅就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而言,申请劳动仲裁可能会花较少的时间,至于人社不能是否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职权,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大部分地区的人社部门都会推脱劳动者的这项请求,要求劳动者去申请劳动仲裁,但在涉及工伤认定争议的案件中,最高法(2009)行他字第12号《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提出,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人社部门的该认定行为属于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种履职,而非行政确认。
另外,劳动仲裁时效因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而中断,仲裁时效期间自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重新开始计算。这个意思是你如果因不服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提起了复议,乃至行政诉讼,最后结果仍然不利的话,是可以继续申请仲裁和提起后面的诉讼的。有些案件可能更适合这样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