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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种类?

时间:2024-07-29 21:46:32

《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四种合同效力类型:

1.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法律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规定一系类的条件和要求,对符合这些条件和要求的合同赋予完全的法律效力,使当事人能够实现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

2. 合同的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缺乏生效要件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其他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合同。这样的合同由于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3. 合同的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效力要件,因此法律不让其效力马上产生,而是等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补救后再让其发生完全的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主体方面存在一些瑕疵,它主要包括: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处分的合同。

4. 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

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因此法律赋予因为该瑕疵而可能受有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撤销或变更的权利。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或变更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撤销权或变更权。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是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