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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理解与适用

时间:2024-07-23 11:46:35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理解与适用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三百九十条[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 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 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五)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的规定。本条系参考《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三条,结合再审审查实践中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增加。

【条文理解】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确有错误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经常援引的再审事由,对该事由进行合理适当解释确有必要。对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合理解释,其目的是指导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同时也有利于引导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审理正确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内涵丰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多样。本条首先明确适用法律错误必须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才能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由,避免因法律适用瑕疵而轻易动摇生效裁判稳定性。

1.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案件性质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一般来说民事案件可划分为确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几大类。故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律适用方面首要的任务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给案件定性。如果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不符,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则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民事审判的任务就是确定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民事责任是因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意味着人民法院裁判中确定的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除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外,同样不能违背当事人之间有效合同的约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本项规定时,一要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正确解释合同条款;二要审査原判决、裁定是否正确适用有关归责原则、诉讼时效、责任构成、免责事由、责任形式与范围、第三人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定;三要审查原判决、裁定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并结合相应单行法的特别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如果生效裁判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则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是由于对法律的时间效力认识错误。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和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两种情况。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通常有四种情况:其一,新法取代旧法,旧法终止生效。其二,法律完成其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其三,有权机关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对其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定期地进行清理,并且以决定或者决议的形式公布。其四是法律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如期限届满又无延期规定,便自行终止生效。如果判决和裁定适用了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致使裁判结果错误的,则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法律的溯及力,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律是规范和指引人们现时行为的准则,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即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立法者在特定情况下,可在法律中作出法律有溯及力或有一定溯及力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法这一内容。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等内容都表明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判决、裁定适用法律违反了该法律溯及力的规定,不应适用而适用于法律施行之前的行为,或者应适用而未适用于法律施行之前的行为,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则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

5. 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法律适用规则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时的解决冲突路径。立法法第五章对法律适用规则作了基本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法律适用规则通常包括:法律的顺位规则,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规则;后法优于前法规则或者新法优于旧法规则。此外,法律适用规则还应包括:强行性规范优于任意性规范和属地优先规则。判决、裁定违反法律适用规则,错误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

6. 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立法原意即立法意图,是指一部法律在制定时的意旨。对法条的立法原意作出正确的解释需根据各种历史性因素来探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谓历史性因素,包括颁布法律时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立法的动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先例、法律制定者的说明、草案等立法素材。探讨立法原意,并非绝对发掘立法者当时的本意,而是探讨在现今的社会环境下,立法者所追求的目的和意旨。对法律进行正确的理解适用必须建筑在对立法意图适当理解基础上,如果裁判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原意,则必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予启动再审纠正。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注意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案由,虽然绝大部分都属于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但每一种案由所对应的案件性质还是有差别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所应适用的法律明显不同。对案件性质认定不准,适用法律就可能出现偏差,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第二,关于如何认定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明显违背”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责任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完全相反、与当事人的主要意思或者根本目的完全不符,原判决、裁定确定的主次责任颠倒等情况。主次责任颠倒包括将次要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将主要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或者免除责任。只有达到“明显违背”的程度才构成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应注意法律修改或者新法出台后对法律适用的影响。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立法机关近年来修法、出台新法的力度加大。修改后的法律和新法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应当谨慎援引旧法的相关法条。例如公司法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多次修订或修正,援引公司法有关条款时,就需要注意法条序号和内容的变化。此外,某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已被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或者新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所替代,审判时应予重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关安全保障责任的规定已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所替代。

第三,要特别注意新出台法律的溯及力。实务中,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而造成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往往发生在新法公布后,因考虑新法的规定容易解决纠纷而忽视了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的规则。例如,担保法公布后,由于该法规定的一些制度与之前的规定不同,一些审判人员容易对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之前的担保关系提前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公布后,由于该法规定了许多新制度,而且这些制度容易解决纠纷,造成一些审判人员忽视了法律溯及力问题。

第五,理解法律适用规则时,还应当注意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 第六,由于“明显违背立法原意”这一判断标准内涵比较丰富,可以作为判断生效裁判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一般性或概括性条款,但必须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