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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司法体系

时间:2024-07-20 14:31:39

当今时代,新加坡已经跻身世界第一方阵,经济发达,社会和谐,政府清廉,是许多人向往的国度。同时新加坡法律制度严格也是全世界有名的,新加坡有自己的一套完备的司法体系来执行这些严格的法律,那么到底是怎样的司法体系造就了如今的新加坡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新加坡司法制度的特点


1、注重司法机关官员的整体素质,构成一个制度化力量。新加坡的司法界是一个组织化与制度化的力量,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力量。


2、司法独立,不受政府或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由宪法架构上得到保证的:首先在宪法上不规定执政党处于“领导一切”“指导一切”的至尊地位,而是规定国家权力的三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属三个国家部门:法官的长任制甚至可以服务到65岁,除非他本人犯法并经严格的法律程序,在任期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撤换他,法官的高薪制由国会制定,一经任命也不得任意削减,这些使法官在工作上有安全感;最后,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执法中依法享有豁免权,其言行不对任何负责,也不得在国会中讨论,除非经国会议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动议。这些都有效的保障司法独立。


3、严惩藐视法庭的行为,维护法庭的绝对权威。法官的尊严和法庭的秩序得到绝对维护。当事人、检察官或律师发言或回答法官问题的时候,必须站立。在法庭上,律师称呼法官时,用法官阁下YOUR HONOUR。出庭人员的服式也有严格的限制。法庭不允许拍照,有的甚至不准携带照相器材进入法庭,如新加坡的家事法庭就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看一些案件的新闻报道时只看到有关的漫画或文字而没有照片的缘故。法庭旁听者不得大声喧哗。旁听人员离开法庭时,必须保持肃静。且面向法官行鞠躬礼后,才能退出法庭。在新加坡,一些细小的不轨行为可能因为藐视法庭而面临严厉处罚。如果被罚款人不交罚款被提控而不到庭面控,法庭就可签发拘捕令及判坐牢;如果一名执业律师因为没有在规定的审讯时期出庭代表客户辩护,经承案法官提醒,还不出庭,就被法官判藐视法庭的罪名而被罚坐牢。所以没有人敢不到法庭而面对刑事控状。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严格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新加坡流传着四句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下面人人自由,在法律上面没有权利,在法律里面没有民族。无论是内阁部长、普通民众,或是富贵名人、贫穷市民,不论种族、宗教、肤色、语言,也不论是否为新加坡国民,都一律平等地受到法院的公平审理,也都同样享有诉讼及辩护的权利,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处内阁部长及商业事务局局长贪污于欺骗而坐牢的,也有判处美国青年涂鸦私人财产而被施以鞭刑的,还有判菲律宾女佣谋杀罪名成立而施以绞刑的。被证明涉及贪污事件的公司则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活动。尽管上述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或者曾是建国大臣并很有政治背景,或者是外国总统代为求情,但法院仍然依法公事公办,保持了法律的统一性。这些案例对全体国民,乃至外国人均起到了阻吓犯罪的作用。


5、限制上诉。在新加坡,法令对可向高等法庭及上诉庭提出上诉事项加以限制,如果争议标的额不超过5000新币,若未经高等法庭许可,不得针对地方法庭或当事庭所作判决上诉。如果争议标的额在3万新币以下,若未经上诉庭许可,不得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6、文书由当事人送达。当事人的起诉状登记后,应将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方式有邮寄等方式。


7、认罪简易程序。如果被告人认罪,则法官当即予以定罪处刑;如果不认罪,则会交地方法庭另定时间进行审判。一个法官可以在一天之内审理完毕几十件案子。


8、上诉可加刑。在新加坡,对无理上诉及地方法庭从轻发落的案子,上诉庭可以施予上诉加刑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达到一致的判刑标准,同时对犯人及其他人产生阻慑作用。


9、刑事从严从重,民事以和为贵。新加坡对付刑事犯罪分子和社会恶行从来就突出一个“严”字,每天每月每年都会“严打”,因此不搞阶段性的“严打运动”,而是在司法制度上强调以法律为依据,严刑峻法,赏罚分明,这成为新加坡法治社会的支柱之一。新加坡实行严厉地惩罚,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不受什么人权观念的左右。新加坡的刑罚包括死刑、绞刑、徒刑、坐牢、鞭刑、罚款等。特别是鞭刑非常有名。鞭刑最多可到24鞭。但一般人一次仅能承受三到四遍。因此为了确保安全,施以鞭刑时,要有医生在旁观察,先打几鞭,如果发现有生命危险,则先行医治,等待治好之后,再打剩下的几鞭。实际上往往几鞭下去,就会皮开肉绽,给犯人留下永恒的记忆及产生阻吓犯罪的作用。



新加坡司法体系


01诉讼


1. 新加坡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基础为英国法,英国法院判例仍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采用对抗式审理模式。


2. 首席大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司法委员以及高等法院法官均由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命。总理提名法官之前须咨询首席大法官的意见。下级法院法官,如地区法院法官和基层司法官员则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聘任。


3. 新加坡司法系统承担着为新加坡人民维护正义的职能,其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旧称为:初级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由高等法庭(High Court)和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所组成。


高等法庭(High Court)


高等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享有一审和上诉审的管辖权,对其管辖的案件和地方法院的上诉案均采用一审程序进行审理。高等法庭对以下案件享有司法管辖权:

•民事案件索偿超过250,000新加坡元;

•遗产案件的财产额超过3,000,000新加坡元;

•家事诉讼的附带事项中的财产等于或者超过1,500,000新加坡元;

在刑事案件中,高等法庭有权审理所有类型的案件。总体而言,高等法庭审理判处死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高等法庭也可就地区法院或者治安法院提交的特别案件的法律条款进行审理。高等法庭可撤销地方法院的判决或者要求地方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


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庭对经由高等法庭审理的民事和刑事一审案件的享有上诉管辖权。上诉法庭由大法官主持,如大法官缺席,则由上诉法官或者高等法庭法官主持。上诉法庭通常由三名法官组成,然而,特定上诉案件只由两名、五名或者任何五名以上奇数的法官审理。


民事案件


如果你有一件民事案件(比如合同违约的索偿、或者因疏忽而导致的损害),那么,你所主张的索偿总额决定了你所需要启动的法律程序所对应的法庭。


总的来说,索偿金额不超过60,000新加坡元的民事案件由治安法院审理,索偿金额多于60,000新加坡元但不超过250,000新加坡元的民事案件由地区法院审理,索偿金额超过250,000新加坡元的民事案件则由高等法庭审理。


除非你是一个公司主体(比如一个有限公司或者一个私人有限公司),否则,法律并不强制要求由律师代理你的案件。


地方法院(State Court)


新加坡的地方法院包括了地区法院和治安法院-(均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验尸法庭和小额索偿法庭。


4.此外,2015年设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 为高等法院的组成部分。SICC管辖的案件由首席大法官从法官名册中临时指定的“国际法官”审理。经注册的外国律师有权代理适用SICC程序的案件,该等案件是与新加坡没有实质联系的案件。SICC审理的案件上诉由上诉法庭审理。


5.诉讼时效问题适用诉讼时效法。违约或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6年,自违约之日或损害发生之日起算。然而,如果诉因是过失、妨害行为或违反职守,则诉讼时效为3年。对过失行为的诉讼时效自受损失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是因过失所致起算。


02程序

任何主张索偿的人(原告)都会提出传讯令状或者原讼诉状,并且将其送达至另一方当事人(被告)。若被告不对原告的索偿提出辩论,则被告希望与原告或者他/她的律师取得联系以便快速解决该索偿。通过此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均能节省诉讼成本。


若被告对索偿提出辩论,则其应当快速咨询律师意见。被告的律师将会以被告的名义在法庭上提出一份文件(出庭通知书)以便对该索偿提出辩论,而这必须在接到原告的传讯令状或者原告诉状后的8天内完成。除了授权委托律师代理外,被告还可以向有关法院注册处提出出庭通知书。


需要明确的是,拒绝承认传讯令状的送达并不能使得令状送达无效,其亦不能阻止原告推进诉讼程序。


如果被告的出庭通知书不及时提出的话,原告即可获得法院(裁判)强制被告按照原告索偿金额偿还的命令。


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传讯令状的之日起的22天内向法庭提出对抗原告索偿的答辩,并且向原告送达的地址或者其代理律师的办公地址送达一份副本。如果被告对原告有反请求,则应当按照原告的起诉程序另行提起诉讼。原告必须在收到被告的抗辩(和反请求)之日起14天内向被告送达他/她的答复(和对反请求的抗辩,如有)。


在诉讼程序中,尽管调解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实务中,法官会强烈推荐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尤其是对于争议金额小于20 000美元的小额诉讼和争议金额介于20 000至60 000美元之间、审理时间超过三天的案件,法官甚至会强制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03仲裁

新加坡是一个对中国友好的国家。在新加坡,合同当事方可以自由约定将双方的争议提交仲裁。新加坡仲裁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以新加坡作为仲裁地的国际仲裁中,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SIAC RULES)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 RULES)是最常适用的机构仲裁规则;临时仲裁则常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RULES)。